社團法人臺灣省國際獅子會

第八聯合會300E-2區)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政府有關法令及國際獅子會憲章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區)定名為社團法人臺灣省國際獅子會第八聯合會(三00E-2區)

第三條:本會(區)以台灣省高雄市(原高雄縣部份)、屏東縣、及澎湖縣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區)址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二四一號二樓

第五條:本會(區)得在省內高雄市(原高雄縣部份)、屏東縣、澎湖縣輔導成立各縣級獅子會。

 

第二章     宗 旨

 

第六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發揮人類博愛互動精神

二、增進國際間友好關係

三、尊重自由啟發智慧。

四、提倡社會福利。

五、促進國家安全。

 

第三章     任 務

 

第七條:本會(區)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高雄市(原高雄縣部份)、屏東縣、澎湖縣級獅子會之籌設、會務協調暨督導事宜。

  、主辦本會(區)年會。

  三、國際總會及中華民國(台灣)國際獅子會第六聯合會法令規定之有關任務及權責。

  四、舉辦全國性之聯合服務。

第八條:本會(區)之目標如下:

一、創設督導獅會,落實社會服務。

二、協調會務活動,建立運作準則。

三、增進國際了解,促進世界大同。

四、宏揚仁政理論,培育優秀公民。

五、關懷社會福祉,恪守道德規範。

六、加強會際交流,鞏固獅子友誼。

七、熱心討論公益,勿涉政教爭議。

八、不求個人利益,提昇工商水準。

第九條:本會(區)之信條如下:

一、忠於所事 勤勉敬業 竭誠服務 爭取榮譽。

二、守正不阿 光明磊落 取之以道 追求成功。

三、誠以待人 嚴以律己 自求奮進 毋損他人。

四、犧牲小我 顧全大局 爭論無益 忠恕是從。

五、友誼至上 服務為先 絕非施惠 貴在互助。

六、言行一致 盡心盡力 效忠國家 獻身社會。

七、關懷疾苦 扶弱濟困 人溺己溺 樂於助人。

八、多加讚譽 慎於批評 但求輔助 切莫詆譭。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條:凡經國際總會授證,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區內各縣級獅子會及其會員,

    均為本會(區)會員。

第十一條:各縣級獅子會出席本會(區)各種會議或參加各項會務係推選代表行之,並

     享有下列之權利義務:

一、權利:

1.發言權及表決權。

2.選舉權、被選舉權(當選人不以代表為限)及罷免權。

3.享有本會(區)所舉辦之各項事業及福利。

4.其它有關會員應享之權利。

二、義務:

1.遵守國際總會之規定。

2.遵守本會(區)章程及決議。

3.擔任本會(區)所指派之職務。

4.繳納會費。

5.應邀出席本會(區)之各項集會。

第十二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各縣級獅子會及其會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依國際憲章及國內人團法之

     規定,經地區獅子會理事會通過,並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其會籍應予

          除名者,不得再以獅子會名義或獅子會會員身份活動。

一、有違反國家民族利益者。

二、經國際總會或政府主管機關撤銷其授證或立案者。

三、不履行第十一條規定之義務者。

四、違反國際憲章之規定者。

五、經判決褫奪公權確定者(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總監)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

     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正代表或副

          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有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之產生:

一、凡合於第四章之規定,並已履行國際總會及本章程所定之一切義務之地

       區獅子會,得按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之第一日,經國際總會承認

       之獅友人數,每十人推舉正代表一人,餘額滿五人時再增推一人。

二、前款所列各會得推舉與正代表同額之副代表及專、分區主席可列席會員代表大會,但無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

三、本會(區)理事長(總監)、歷屆前總監、第一副理事長 (第一副總監)、第二副理事長(第二副總監)及區內閣(秘書長、財務長、事務長、主任、區年會委員會主席、常務監事)均為正代表,並不佔各縣級獅子會之名額。

第十六條:本會(區)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並修改章程。

二、審查本會(區)之決算及預算。

三、檢討上屆大會之決議案執行情形。

四、決定本會(區)之工作計畫。

五、本會(區)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七、辦理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八、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九、議決團體解散。

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非代表之會員得以觀察員身份列席會員代表大會,但無表決權、發言權、選

     舉權、罷免權。

 

第六章     選 舉

 

第十九條:本會(區)理監事、常務理監事,均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理事長(總監)、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第二副理事長(第二副總監)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遇有特殊狀況,得經理事會議通過採用通訊選舉,理事長(總監)、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第二副理事長(第二副總監)均不得連任。

當選理監事、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本會(區)每屆理事、監事之選舉,如理事會擇定採用參考名單所列候選人由理事會提出。

 

第七章     理 事 會

 

第二十條:本會(區)設理事廿五人組成理事會,任期一年,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曾任會

     長以上職務之候選人中產生之,以次多票之八人為候補理事,於理事出缺時, 

     依次遞補原任期為限。

第廿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區)決議及會(區)務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

     職責如下:

一、執行本會(區)章程及國際總會暨中華民國(台灣)國際獅子會第六聯合會所規定之任務。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

四、本會(區)經費與基金之徵收及籌劃。

五、本會(區)預算及決算之編製。

六、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及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七、執行本會(區)有關會(區)務。

八、審查會員代表之資格。

九、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十、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十一、聘免工作人員。

十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第廿二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理事長得隨時召集之,或經理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議時,應於一星期內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及常務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會同召開之。

第廿四條:常務理事會議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一人為理事長(總監)、一人為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一人為第二副理事長(第二副總監)。

第廿五條: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總監)召集之或經常務理事三分之

     一以上提議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廿六條:常務理事會議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二、於理事會休會期間,如遇緊急事故而不克召集臨時理事會時,常務理事會議得先行權宜處理,並提請次一會期之理事會予以追認。

第廿七條:本會(區)設理事長(總監)一人(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總監之人

     選),設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一人,第二副理事長(第二副總監)一人(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副總監之人選),任期一年不得連任。理事長(總監)對內綜理督導會(區)務,對外代表本會(區),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總監)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副總監)代理。理事長(總監)、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第二副理事長(第二副總監)、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八條:理事長應於理事長(總監)任職後六十日內舉行第一次會議,每一次會議應

     由秘書長承理事長(總監)之命將召開日期及地點用書面通知。

第廿九條:理事會除依政府法令規章暨國際獅子會憲章及附則、國際理事會決策規定者

     外,應具有下列各項權責:

一、輔導其所屬各委員會與各縣級獅子會。

二、管理會(區)所財產及經費。

三、辦理年會,並督導本會(區)其他一切會議之會(區)務。

四、以國際理事會政策及規則所賦予之原有管轄權,處理或解釋由本會(區)任何會員所提出之任何有關憲章方面之各項問題。

五、管理本會(區)各委員會及年會之一切預算執行事宜。

第三十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者,

     視同辭職。

 

 

第八章     監 事 會

 

第卅一條:本會(區)設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任期一年,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之,

     以次多票者二人為候補監事,於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以補滿原任期為限。

第卅二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之,並為監事會之召集人。

第卅三條:監事會為本會(區)監察部門,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為: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與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卅四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如經監事三人以上提議時,

     應於一星期內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五條: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監事會議者,

     視同辭職。

 

第九章     成員及任期

 

第卅六條:本會(區)設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其資格應由曾任專區主席以上職務

     或曾任分區主席及區委員會主席二項職務以上之獅友聘任之。設事務長一人,其資格應由曾任會長以上職務獅友聘任之。設副秘書長、副財務長若干人,總監辦事處主任一人,其資格應由曾任分會會長以上職務之獅友聘任之。

     總監辦事處主任之職責:協助總監、第一副總監、第二副總監、秘書長、財務長處理區務。

第卅七條:秘書長承理事長(總監)之命推行會務,其職責如下:

一、執行理事長﹙總監﹚交辦或理事會、會(區)務會議及常務理事會決議

       事項。

二、保管本會(區)所有檔案、印鑑、辦公用具及其他文件。

三、本會(區)各種會議之準備、紀錄、通知及對外文件函電之處理。

四、負責指揮考核本會(區)所聘用之職員及工作人員。

五、其它國際總會及中華民國(台灣)國際獅子會第六聯合會規定之工作。

第卅八條:財務長之職責如下:

一、掌理本會(區)之財務,並編製財產目錄

二、負責編列本會(區)財務預算及決算。

三、每月向理事長(總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狀況。

四、負責指揮考核本會(區)秘書處所聘用之職員及工作人員。

五、其它國際總會及中華民國(台灣)國際獅子會第六聯合會規定之工作。

第卅九條:本會(區)依據國際總會規定,需劃分若干專區、分區,設置專區主席及分

     區主席各一人,由總監聘任之。

     專區主席其資格,應就曾任分區主席或總監辦事處主任職務以上資深獅友及

          國際基金(LCIF)協調長、區年會主席聘任之。

     分區主席其資格,應就曾任分會會長資深獅友中聘任之。

     其職責應遵照國際總會憲章之規定執行之。

第四十條:本會(區)依據國際總會規定,並視會務之需要設立各項委員會,各設置主

     席一人及副主席若干人,其資格就曾任會長以上之獅友聘任之;委員若干人,

     其資格就資深之獅友中聘任之。

第四十一條:本會(區)設榮譽理事若干人,就本會(區)創辦人及歷任理事長(總監)

     中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第四十二條:本會(區)設提名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總監)為召集人,均由理事長(總監)聘前總監擔任之,負責審查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第二副理事長(第二副總監)資格。

第四十三條:以上第卅六條至四十二條所有職務,由本會(區)理事長(總監)就具備

          擔任資格聘任之,各種職務人員任期一年,均為義務職,並報國際總會備查。

 

第十章     高雄市(原高雄縣部份)、屏東縣、澎湖縣縣級獅子會之成立

 

第四十四條:各縣級獅子會以所在地之鄉鎮市或地區為其名稱,但同一縣鄉鎮市有二個

          以上之地區獅子會時,應在各該鄉鎮市名稱下冠以地區名稱,以示識別。

第四十五條:各縣級成立之獅子會至少需有三O人為發起會員,並須由中華民國(台灣)國際獅子會第六聯合會授同意書後,憑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並向國際總會申請授證。

 

第十一章        經 費

 

第四十六條:本會(區)本經費來源:

一、會員應繳之會費

二、會員捐款。

三、社會各界之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第四十七條:會(區)費之繳交:

一、各縣級獅子會應按各該會所屬人數每年繳納經費。

(1)區費:壹仟捌佰元。

(2)聯合服務經費:貳佰元。

(3)青少年交換活動經費:壹佰貳拾元。

(4)區務會刊費:叄佰元。

(5)會館管理維護費:貳佰伍拾元。

二、分兩期繳納:七月至十二月為上期,一月至六月為下期,均於每年七月份及元月份內一次彙收繳交本會(區)。

三、會(區)費若須增減或會館基金已足夠支付時,由理監事會議決議增減及應收取會館維護費用之金額,並交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訂定之。

第四十八條:應繳國際總會及300E複合區之費用,均按國際憲章及附則第十二條暨中華民國(台灣)國際獅子會第六聯合會章程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繳納之。

第四十九條:本會(區)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

          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

          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條:本會(區)除為創立之目的所舉辦之事業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

     方式,對特定之個人給予特殊之利益。本會(區)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

     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

     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五十一條:為健全區務運作及配合國際總會增加會員方案,擔任理監事所屬分會會員

          須於前二年20名,專分區主席所屬分會會員數須於前二年25名,

         且於本年度11月底前繳清全年度會費,且區內閣成員其所屬分會前二年

 會員未達25名積極條件,總監不宜聘任。

第五十二條:訂定本區甄選第二副總監提名資格如下:

          一、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第九條第6節總監/第一及第二副總監候選人資格條

              件:

          1.單或副區內正常的授證分會之正會員並為正常會員。

          2.經所屬分會或由所屬單或副區多數分會提名。

          3.曾任或將就任第二副總監時任滿下列各職:

            (1)獅子會會長任滿全期或大部份任期,及擔任分會理事至少兩年。

            (2)分區主席或專區主席或區內閣秘書長及/或財務長任滿全期或大部份任期。

            (3)以上各職不得同時擔任。

            (4)總監、第一副總監及第二副總監候選人資格,其所屬分會會員數需達30

              人以上,從接任第二副總監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計算,共計四年。

            (5)被推荐為副總監、總監之候選人必須在專區所屬分會有三年以上獅齡,

              如因專區、分區之劃分則不受此限制。

          4.參選第二副總監候選人必須每年捐贈國際基金(LCIF)及社服基金各一個

            單位以上,或一次補足國際基金(LCIF)及社服基金各五個單位,且列入

            區榮譽委員會資格審查之必要條件。

          二、為符合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規定,擔任分區主席或專區主席或秘書長或

             財務長,即符合第二副總監競選資格。 

第五十三條:本會()總監、第一副總監、第二副總監參選前應履行繳納社會服務基金之

          義務,其金額如下:

          一、總監:331日前繳交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二、第一副總監:331日前繳交新台幣捌拾萬元整。

          三、第二副總監:331日前繳交新台幣伍拾萬元整。

第五十四條:本會()2021-2022年度起,依國際憲章及附則辦理,開放採全區登記,

審查、提名方式,由區年會會員代表大會以多數決選出第二副總監。至於本

區專、分區主席人選自2021-2022年度起依國際憲章及附則規定由總監指派,

以利區務之推展。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國際總會憲章、中華民國(台灣)國際獅子會第六聯合會章程及附則之規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本會(區)係國際性公益團體,有關選舉罷免事宜,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

            免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國際憲章及附則、中華民國(台灣)國際獅子會第六聯合會章程另有規定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第五十七條:本會(區)本組織規章暨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五十九條:本會(區)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   

            備之年月日、文號如左:

     (1)八十四年四月十六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社會處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四)社二字第二七六五O號函准予備查。

          (2)八十五年四月廿一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社會處(八五)社二字第三四二一九號函准予備查。

          (3)八十六年四月廿十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社會處(八六)社二字第三五三九一號函准予備查。

          (4)八十七年四月廿六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社會處(八七)社二字第二八五三五號函准予備查。

          (5)八十八年四月十八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社會處(八八)社二字第二四二二三號函准予備查。

          (6)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台灣省政府(八九)府社行字第O二O六八一號函准予備查。

          (7)九十年四月十五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台灣省政府(九十)府社行字第O九二四九號函准予備查。

     (8)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台灣省政府(九十一)府社行字第O九一OOO八一九七號函准予備查。

     (9)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台灣省政府(九十二)府社行字第O九二OOO六五二三號函准予備查。

     (10)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台灣省政府(九十三)府社行字第O九三OOO六O八四號函准予備查。

          (11)九十四年四月廿三日第十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台灣省政府(九十四)府社行字第○九四○○○七七四九號函准予備查。

          (12)九十六年四月廿二日第十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九十六)台內社字第○九六○○八○七三八號函准予備查。

(13)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第十四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九十七)台內社字第○九七○○八一三一○號函准予備查。

     (14)九十九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5)一○一年月日第十八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6)一○二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九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102.06.20台內社字第1020192328號函准予備查。

          (17)一○三年四月十三日第二十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103.06.05台內團字第1030179817號函准予備查。

          (18)一○四年四月十一日第二十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104.06.01台內團字第1040037396號函准予備查。

          (19)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105.06.23台內團字第1050046008號函准予備查。

          (2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第二十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106.06.12台內團字第1060038533號函准予備查。

          (21)一○七年四月十四日第二十四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107.06.14台內團字第1070035337號函准予備查。

          (22)一○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二十五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108.05.23台內團字第1080030376號函准予備查。

          (23)一一○年四月十日第二十七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110.06.03台內團字第1100024370號函准予備查。

          (24) 一一一年四月十日第二十八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111.06.01台內團字第1110020863號函准予備查。

          (25) 一一二年四月八日第二十九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112.7.20台內團字第1120032035號函准予備查。

          (26) 一一三年四月十三日第三十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113.06.17台內團字第1130020505號函准予備查。